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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国香港未加工证明,办理中国香港未加工证明,办理未再加工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由1996年7月1日起,凡经**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 **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必须附有「未再加工证明」,确认货品在中国香港没有再加工。
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打开、检验、 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若符合规定,可获发给「未再加工证明」,上面盖有,:「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中国香港 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未再加工证明」应于货物离港前两个工作天,送交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
“中国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签证”详细介绍
根据中国与欧盟达成的协议精神,*共和国***授权*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直属的中国香港中***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香港中检公司)对中国以中国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作为中国经中国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为使“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工作顺利实施,**签证质量,制定本规定。***条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职责任务***商检局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中国香港中检公司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签证抽查、国外对“未再加工证明”退证查询的调查处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中国香港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及国外退证查询的工作。*二条“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一)中国经中国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没有联运提单的,从1996年4月1日起,由转口申请人在中国香港持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一份,向中国香港中***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二)货物抵达中国香港后,转口申请人须按中国香港中***验有限公司的签证要求,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据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贸易、运输单证。(三)转口申请人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应不迟于货物装船出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三条“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一)中国香港中检公司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和有关转口文件是否与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有关出口文件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即:中国香港中检公司在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四栏内加签“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中国香港停留/转运其间未进行任何加工”之英文字样(THISISTOCERTIFYTHATTHEGOODSSTATEDINTHISCERTIFICATEHADNOTBEENSUBJECTTOANYPROCESSINGDURINGTHEIRSTAY/TRANSHIPMENTINHONGKONG)并加盖中国香港中检公司***(已在欧盟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手签并日期。
经过中国香港转运的,进口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或未再加工证明:
(一)对于在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中转的非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二)中转期间进行预检验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中国检验(中国香港)公司或中国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对于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或者中国检验(中国香港)公司或中国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中国香港未加工办理的条件是什么
(1)先在海关(商检局)办理产地证,产地证的信息与提单一致
(2)货物在经过中国香港期间,没有经过任何的加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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